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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4-05 20:47:54 编辑:威望素著网 来源:威望素著网 阅读:82

人类社会,若祗得一人,则无从和没有必要建立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和天地人关系。

相沿已久,导致侦查活动中心化、庭审活动形式化,法院审判功能虚化,对不规范的侦查和起诉活动构不成有力的制约。不过,与薄熙来案由法院官方微博直播庭审的情形不同,前述李庄案第二季庭审的直播主体则是多元化的,既有法院指定的网络媒体,也有法庭内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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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些干预和压力基本上不会被摆到台面上,所以外界很难了解,法院也一直没有找到合理的应对和化解之道。他说:我们相信电视摄影机将能清楚地监看检方的各项论控以及法官的裁定。侦查法治化   科技改变生活,科技也会改变诉讼生态。也就是说,微博直播庭审不仅仅是审判公开形式的革命,倘若能够制度化地推行下去,还将引发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场革命,助推侦查法治化。据此,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不能通过微博发布其裁判文书。

加之,受传统审判公开方式的制约,只有很少的人能得到法庭旁听的机会,裁判文书又不上网公布,以致社会公众通常很难知晓庭审中的调查和辩论情况,更不了解案件中涉嫌违法的侦查行为或者案件事实存疑的问题,因而就无法对庭审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也为来自于侦查、公诉机关的协调以及法院关照侦查、公诉机关的活动留下了空间。至于当事人,则不应赋予其微博直播庭审的权利。宋小兵让金贵给5000元做土地补偿费,因为厨房必须要马上建起来,再加之宋小兵是个无后之人,金贵认识到他其实就是空手要钱,于是就找自己的妹夫借钱,给了小兵4000元算是拿钱消灾。

宋金贵当时找自己人宋定贵前来调解,宋定贵却劝金贵暂时不要动工,最好去村里将扩大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手续补齐。[22]纠纷主体则通过主动建构并利用作为符号的自己人,以实现自己的纠纷利益。[14]就本文而言,扩展个案方法实现了方法与对象上的某种统一。[35][美]布莱克著:《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小兵在与金贵的争吵中经常提及的一句话便是,以前是以前,现在是现在,其中暗指的便是金贵从此没有了养父母的庇护,即使上牌村的村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金贵,但村庄或房卡内的边缘人物却敢于直接冲击金贵的社会位置。宋村的宗族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完成了从行动单位到认同单位、从具有司法功能的治理主体到治理对象的历史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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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纠纷本体论所注重的是纠纷事实,但纠纷的本体论研究实际上最后将纠纷的分析指向了村庄社会秩序机制与村庄社会变迁、国家治理转型与正义供给机制、纠纷主体的策略行为的能动性等法律社会学理论问题。金贵不仅从小便参与房卡内的人情互动,成为事实上的宋氏房卡一员,而且在房卡内男性村民的支持下逐渐成长为新的房卡头人。如果说1990年代国家法律的下乡使得乡土社会原有的社会交往规则受到了某种破坏,使得村庄中出现了无数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53]但是随着农村社会发生的巨大变迁,村庄社会内部自生的秩序变动也使得先前的社会预期变得难以维系,于是乡村社会内生出了对现代法律的需求。过继入村的金贵在宋村没有合法的血缘基础,因而只能通过嫁接过来的血缘获得基本的生存资格。

(三)内生秩序裂缝与纠纷生成微观机制 在上文所述的纠纷中,一个关键的社会事实是金贵养父母的双双离世。在村庄生活理性的指引下,村民往往倾向于通过对纠纷解决路径的选择来实现自己生活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生活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便是当下中国村庄内部独特的乡土正义。一旦个人所处的关系结构发生变动,自己在原先的差序格局中的社会地位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有可能原先的自己人情景便难以快速恢复而使得纠纷无法有效解决。[26)在地缘关联主导型村庄,村落中的外人往往是后天进入村庄或通过购买房屋和土地进入村庄的外地人。

在金贵所处的纠纷事实中,不论是找民间权威、村干部调解还是向国家寻求救济,都已不是简单的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问题,更重要的是,金贵的策略行为包含着对国家正义供给体系与乡土正义需求张力的某种整合。也就是说,金贵自身所处的依附性生存结构使其在自身的人际关系失衡之后更容易成为边缘人侵害的对象,但是如果宋村的内生秩序尚存,则村庄和宗族房卡内的内生权威可以为金贵进行基础性的正义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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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许娘光著:《祖荫下:中国乡村的亲属,人格与社会流动》,台北南天书局2001年版,第205-211页。金贵找不到有效的化解纠纷的途径,只好花钱买平安。

纠纷本体论不仅包含了纠纷发生之时的运作逻辑,而且重点在于讨论纠纷生成的社会结构事实,使得纠纷事实与村庄的时一空关系能够有效地关联起来,[64]从而使得纠纷事实所涉及的时间、结构与空间能尽可能地在村庄语境中得到完整的呈现,进而通过纠纷索引事实的探究来实现一种对纠纷的真正理解。与纠纷解决研究不同的是,纠纷的村庄研究则主要在社会学范畴内进行讨论,其更侧重于将制度层面的理论思辨进行暂时的悬置,在村庄社会的具体语境中来研究纠纷事实本身,进而探讨纠纷自身的逻辑以及对纠纷进行化解的社会机制。养父的去世虽然使其血缘基础发生动摇,但是金贵毕竟已经成家立业,也有了宋族的后人,所以在宋村已算有所根基。(二)侵犯性纠纷个案呈现 1990年代以来,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宋村内部的常住人口不足一半,纠纷总量剧减,且多发生于年末,这些纠纷因为其突发性、发生时间的集中性和纠纷涉及人数较多而往往成为村干部和乡镇治安机关的重点治理对象。[28]宋村每个房卡内都有自己固定的负责操办自己人红白喜事的当家人,当地村民称其为管局。交完700元的土地管理费后又到县土地管理局反映,说自己没有房子住,在得到土地使用证后,黄还请镇里的土地管理所来丈量土地。

[12] 这样,常人方法学对村庄的纠纷研究无疑具有认识视角更新上的启发意义:村庄的纠纷研究需要深入挖掘纠纷背后的索引性事实,其目的不在于对原因的无限追溯而在于从中找寻纠纷生成的社会机制。[53]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9页。

但是,尽管如此,作为治理资源的民间长老权威在村庄的日常治理中依然发挥着强大的作用。[4]然而,即使是这种已经具备足够的纠纷经验包容度的法律理论依然不可避免地具有强烈的制度主义倾向。

总之,他们的行为更有可能被界定为不轨,他们不论干什么都更严重。分田到户之后,尽管宗族文化开始复兴,但宗族势力在村庄治理中不再具有体制性位置,村庄的主流文化秩序受到国家权力的有力改造,不过上牌村的头人在纠纷的调解中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多数纠纷都能在房卡内部有效化解。

毕竟金贵在上牌村生活了30多年,平时积极为村民做事,在2012年还成为了上牌村里的管局。在村庄社会规范更为强有力的宋村,社会中的边缘性力量不可能主动对普通村民进行侵犯。华云对金贵的侵犯实际上是村庄边缘势力向主流秩序符号的某种反制,更何况金贵现在成为了村子里的管局,以后极有可能成长为村庄的政治精英。养父母的去世使金贵所依赖的嫁接血缘发生断裂,其所处的人际关系均衡遭到巨大的破坏,村庄的内生秩序在金贵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便出现了一道秩序裂缝。

纠纷研究需要秉持一种村庄本位的视角,但这种视角在有效地转化为一种操作方法上却时常面临着无法进行彻底解释的困境。在宗族性村庄中生活的外人进入村庄社会的方式主要包括随母入村、过继入村及外迁入村。

金贵所遭遇的纠纷实质上表明其生存结构的依附性特征,这种依附性生存结构不仅使其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受阻,而且使其很难获得主体安全感。值得注意的是,金贵的能动行为实际上可以视为一种中国人的生存式智慧和日常计谋,[62]这种日常计谋在乡土权利救济或社会利益争取中往往发挥着巨大的功用,可惜这一点在既有的乡土纠纷研究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44]不过,村庄内能够进行调解的房卡头人和村干部与纠纷双方并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基本上都只是一个房卡里的,在血缘上都出了四服,这样一来,作为调解人的第三方仅仅可能形成一种冷谈气候下的弱派别性,[45]即使调解人对双方的纠纷置之不理,也不会帮助其中的一方来欺负另一方。金贵养父无疑是金贵所处的关系网络中最为重要的一根竹竿,这根竹竿的意义在于,它构成了关系均衡网络中的差序性,使得金贵能够在房卡分层、伦理有序的宋村宗族网络中找到自己所处的差序位置,正是如此,金贵才得以获得基本的宗族认同和宗族身份,由此才可能获得一种在宋村的存在感,才可能获得自己生活的主体性以及以其为基础的主体安全感。

第二、依附性生存结构的强化与再生产。[61] 栗峥:《转型社会中乡土纠纷的变迁》,《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2期,第58-59页。[38]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七、迈向纠纷本体论的乡土纠纷法律社会学研究 从社会理论常人方法学的认识视角出发,本文展现出乡土社会是如何逐渐与法律系统开始接近并最终发生关联的,本文通过一个宗族性村落的侵犯纠纷个案的呈现,揭示出侵犯性纠纷索引事实的社会构成:侵犯客体的个体关系结构的均衡性、侵犯主体的边缘性位置和村庄社会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也就是说,乡土社会中民间权威的调解实际上是一种对村民的教化而非惩罚。黄大龙从小便要看人脸色行事,平时小心行事、忍气吞声,从来都不敢得罪他人,就连现已25岁的儿子也说自己是被宋族的孩子欺负着长大的。

[62]这种认识受到了本土社会心理学的启发,这里并非在社会心理学的范畴内对谋略进行理解和使用。当然,随着乡土社会的加速变迁,乡土纠纷经验的复杂程度远远大于本文的理论呈现,加强对纠纷本体的深度理解,在村庄社会变迁、国家治理转型的基础上来理解处于法律系统与乡土社会张力场域的村民的日常生活、社会行为是一种进行乡土纠纷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可取路径。

同时,金贵养父也构成了血缘关系差序格局中的关键一环,是金贵个体所处的人际关系均衡网络中的竹竿。对自己人的研究,参见杨宜音:《自己人:一项有关中国人关系分类的个案研究》,载《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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